作家杨啸诉香港振国集团名誉权纠纷案开审
2007-4-20 22:18:30 中国癌症网 点击数:
★杨啸

现年69岁,全国知名作家、国家一级作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原内蒙古文联副主席、原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常委

★王振国

现年51岁,振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振国肿瘤研究中心主任,通化长白山药物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广州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享受国务院津贴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曾被评为1991年全国自学成才优秀人物、全国十大杰出青年,1992年被评为中国优秀民办科技实业家等称号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曲雁 刘向岸)6月6日上午9时许,内蒙古著名作家杨啸状告吉林通化市“香港振国集团”名誉权、著作权侵权一案在呼市中院开庭审理。这桩名人状告名人、名人状告名企的民事诉讼案终于开庭审理。然而法庭经过一天半10多个小时的审理,最终还是没有当庭宣判。

有消息表明,这桩简单的民事诉讼案原本定于5月27日开庭审理,但因为香港振国集团在通化市公安局报案“杨啸和《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方玄昌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化警方已于5月20日立案侦查,本着刑事案优于民事案的法律原则,呼市中院宣布延期审理,于是有了6月6日—7日上午的审理。

★案件回放:杨啸状告振国集团

调查表明:杨啸的妻子2002年乳腺癌术后发生骨转移。是年10月,杨啸的一个朋友看了电视后告诉杨啸,王振国研制的抗癌药物“天仙系列”有特效,该药由振国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生产。11月,杨啸给王振国写了一封信,请他开一个用药的方子,随后,他们书信来往,杨啸的妻子开始按照王振国的方案用药。

然而杨妻的病情还在继续恶化。2003年10月17日,杨啸又写信给王振国:“近日(10月14日)又做了一次B超检查,结果是:肝部多处转移。”王振国的方案是,杨妻除继续服用多种“天仙系列”药外,注射大剂量的白花蛇舌草注射液,每天5盒(30支)。2003年10月26日,杨啸妻子病情更重了。他又给王振国打电话。王振国在电话中说:“晚了1此后,王振国建议他再加大用药剂量——比药品说明书上规定的用药量加大10倍——这就是王振国的“冲击疗法”。

此前为了感谢王振国的帮助,杨啸给王振国写了一首藏头诗,“藏头”的八个字是:“振国集团造福人民”,并请自己的一个书法家朋友将此诗写成横幅,装裱,于2003年7月底由王振国在呼和浩特的代理人宋守宪带给王振国。就这样,杨啸按照王振国的“冲击疗法”,白花蛇舌草的用药量加到每天10盒(60支)。一直到12月14日,病人出现昏迷;几天之后,也就是12月18日,杨啸的老伴去世。2004年2月下旬,杨啸妻子去世已经两个月,突然有朋友告诉他,在王振国的网站上,看到了他写给王振国的信和那首藏头诗。网站给人的印象是,他的妻子不但活着,而且因为用了他的药,病也治好了。杨啸打开电脑上网一看,朋友的话果然不错。网页上面的醒目标题是:“我们活了——最新病例展示”,杨啸当即给王振国写了一封信,用特快专递发给他。信上说:“这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严重地伤害了我的声誉和人格。”杨啸在信中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把各网站上这方面的材料立即撤销;(二)公开赔礼道歉,说明真实情况;(三)赔偿遭受侵权的各项损失。否则,将诉诸法律。此后,双方多次协调,但无果。

2004年5月中旬,杨啸向呼市中院正式起诉。杨啸诉讼的原因是:他妻子因患乳腺癌去世两个月后,却被振国集团冠以“我们活了”的标题,作为“最新病例展示”。6月,呼市中院受理了此案,并定于8月10日开庭审理。

★错综复杂:管辖权异议使法院延期审理

杨啸诉王振国、振国集团立案以后,引起区内外媒体广为关注,人民网等众多网站纷纷报道此事,呼和浩特当地媒体也参与到这场新闻报道中。此后《中国新闻周刊》也以《“天仙”究竟有多神?》、《王振国的成功三步曲》、《“我要说,科技研究照样非常卑鄙”》为题报道此案,对王振国、振国集团相关问题作出了质疑以及背景深度分析。一时间,杨啸诉王振国、振国集团名誉权、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传媒们纷纷关注原定于2004年8月10日的开庭审理。然而,法院并没有按预定计划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没有开庭的原因是振国集团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说自己是香港振国集团驻吉林通化的企业,而杨啸是在呼市起诉了他。呼市中院以“(2004)呼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王振国、振国集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此后,王振国、振国集团又向自治区高院上诉,上诉理由是:杨啸起诉王振国、振国集团一案,并没有陈述王振国个人对杨啸有侮辱、诽谤及其他类似的侵权事实,仅凭振国集团网站上有杨赠送的藏头诗等相关资料为由,就主张名誉受到侵害,要求索赔600万人民币,这不符合立案要求。因此,王振国、振国集团向自治区高院请求撤销呼市中院“(2004)呼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驳回杨啸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30日,自治区高院以“(2005)内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振国、振国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高院认为:被上诉人杨啸在原审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名誉权和著作权两种,两种请求的事实是基于二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公开发表、网络传播及商业性宣传的同一行为产生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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