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奥沙利铂治疗期间有急性喉痉挛的报导。根据临床研究和药理学数据估计,它的发生率在1%和2%之间。通常在给药后几小时内出现,并多发于遇冷时。表现为主观上感觉吞咽困难和呼吸困难,但没有任何呼吸道梗阻的客观依据(缺氧、喉痉挛、支气管痉挛)。也曾报道出现颌痉挛,舌部感觉异常以及随后可能出现的语言障碍和胸闷等症状。虽然发生以上症状时,可以给予抗组胺药和支气管扩张剂,但即使不做任何处理,这些症状也可以迅速逆转。在以后的治疗中延长输注时间(见【注意事项】中\警告和特殊注意事项\),可以减少症状的发生率。
在奥沙利铂的治疗中,也有报道曾出现其它的一些神经系统症状如深反射的消失和Lhermittes\s征。
变态反应:
一些罕见的变态反应,包括皮肤红斑到过敏性休克等,已经在其它铂类衍生物中有描述。在临床应用中,奥沙利铂发生过敏反应的机率是0.5%。上市后应用的经验表明,这种反应的发生率同临床试验时比较,并未见增高。
其它反应
奥沙利铂耳毒性的发生率不到1%。尚无严重听力损伤的报导。
肾功能异常的比例,据报道约为3%,但发生3到4级肾功能不全的比例不到1%。
在注册临床和上市后研究中,没有关于奥沙利铂引起严重的室性心律失常的报道。
奥沙利铂与5-氟尿嘧啶联合应用时,36%的病人会有中度发热,此外,23%的病人会出现1-2度的感染,
炎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生率小于2%。
奥沙利铂单药治疗时,中度脱发发生率为2%。和5-氟尿嘧啶联合使用时脱发发生的比例并不比5-氟尿嘧啶单药治疗时高。
奥沙利铂有轻微的致糜作用,曾有报道部分病人出现轻度到中度的局部炎性反应(见【注意事项】中\警告和特殊注意事项\)。
有报道,在奥沙利铂的治疗过程中,不到0.1%的病人在用药期间出现一过性的视力下降。
【禁忌】
奥沙利铂禁用于以下病人:
l 已知对奥沙利铂过敏者;
l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l 在第1疗程开始前已有骨髓抑制者,如:中性粒细胞计数<2×109/L和/或血小板计数<100×109/L;
l 在第1疗程开始前有周围感觉神经病变伴功能障碍者;
l 有严重肾功能不全者(肌酐清除率低于30ml/min)
【注意事项】
警告和特殊注意事项
l 奥沙利铂未表现出肾脏毒性。然而,对中度肾功能不全病人应用尚缺乏足够的安全性研究的资料。因此,必须慎重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病人使用。在对此类病人用药时,必须密切监测肾功能,并按照毒性大小调整剂量。
l 对于有铂类化合物过敏史的病人,应监测过敏症状。一旦发生任何过敏样反应,应立即停止给药,并给予积极的对症治疗。禁止再用奥沙利铂。
l 奥沙利铂致糜作用轻微。然而,一旦漏于血管外,应立即终止滴注,并局部对症治疗。
l 奥沙利铂的神经系统毒性应进行仔细监测,特别是与其它有神经系统毒性的药物合用时。每次治疗前都要进行神经系统检查,以后定期复查。
l 如果在2小时内滴注完奥沙利铂,病人出现急性喉痉挛(见【不良反应】),下次滴注时,应将滴注时间延长至6小时。
l 如果病人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感觉障碍、痉挛),那么依据症状持续的时间和严重程度推荐以下方法调整奥沙利铂的剂量。
e 如果症状持续7天以上而且较严重,应将奥沙利铂的剂量从85mg/m2减至65 mg/m2。
e 如果无功能损害的感觉异常一直持续到下一周期,奥沙利铂的剂量从85 mg/m2减至65 mg/m2。
e 如果出现功能不全的感觉异常一直持续到下一周期,应停止应用奥沙利铂。
e 如果在停止使用奥沙利铂后,这些症状有所改善,可考虑继续奥沙利铂治疗。
l 消化道毒性,主要表现为恶心和呕吐,建议给予预防性和/或治疗性止吐用药。
l 如果出现血液学毒性(嗜中性粒细胞<1.5×109/L或血小板<50×109/L),下一周期的治疗应推迟,直到血液学指标恢复到正常的水平。每次治疗前应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和白细胞分类。
l 如果奥沙利铂与5-氟尿嘧啶(联合或不联合亚叶酸(甲酰四氢叶酸))合用,应根据5-氟尿嘧啶相关的毒性作相应的剂量调整。
l 如果出现WHO 4级腹泻,3-4级中性白细胞减少症(中性白细胞粒细胞<1.0×109/L),3-4级血小板减少症(PLT<50×109/L),则奥沙利铂的剂量要减少25%。而且5-氟尿嘧啶的剂量也应相应减少。
配伍禁忌
l 不要与碱性药物或溶液(特别是5-氟尿嘧啶的碱性溶液,氨丁三醇)或氯化物包括任何浓度的氯化钠一起使用。
l 不要与其它药品混合
l 奥沙利铂与铝接触后会降解,使用奥沙利铂时不能用铝制容器。 对驾驶人员及使用机械人员的影响
尚无资料。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目前尚无资料确定奥沙利铂在孕妇中使用的安全性。根据临床前的经验,临床推荐剂